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保障房配建工作;负责指导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理机构、检测机构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指导;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则,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六)统筹编制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本级城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安排的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包括城市路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七)指导推进新型城镇化(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县城建设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有关县(市、区)县级以下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建设,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县(市、区)县城城建界以外的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国家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负责拟订建设行业科技、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全市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墙体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
(十一)拟订物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物业行业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及过程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危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负责市级房屋征收工作;指导规范县(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城市危房管理和城市危房鉴定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并贯彻实施;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十三)拟订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督导国家试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指导综合管廊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和物业管理等相关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市建筑劳务输出工作。
(十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支铁建设协调工作。
(十九)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的资产、售房款和售后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十一)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发布等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
(三)住房保障处。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市区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工作;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措施政策,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各县(市、区)做好人才公寓筹集和管理工作。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预测分析,监测房产市场运行;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拟订房屋交易、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房屋交易、房屋租赁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五)建筑市场监管处。拟订建筑业发展行业规划、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建筑业的发展改革;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指导建筑劳务市场活动;负责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输出工作;指导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六)城市建设处。拟定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本级城建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区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应用;负责市政施工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工作;负责市政府安排的市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督导工作。
(七)村镇建设处。指导有关县(市、区)县级以下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县(市、区)县城城建界以外的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的建设工作。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材料设备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实施建设监理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九)建设科技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转化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管理建设科技发展资金和建设科研经费,指导建设科技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指导县(市、区)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建筑节能方面的工作;对装配式建筑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十)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则,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新建筑模式技术在勘察设计行业的应用。
(十一)物业管理处。负责拟订物业行业发展规划;拟订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中标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物业小区达标创优工作;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工作;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指导市住宅维修资金中心业务工作。
(十二)信息管理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信息化工作,负责信息化基础设施及应用系统的建设、运维及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工作;负责行业数据统计上报,对所属单位信息化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
(十三)城镇化处。指导推进新型城镇化(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督促新型城镇化工作落实;承担市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推进县城建设工作,负责县城建设工作的统计汇总、检查通报、督导考核工作,督促县城建设任务落实;承担市县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工作。
(十四)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处。拟订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并监督实施,督促地下综合管廊国家试点建设工作。
(十五)房屋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编制市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负责市区房屋征收相关行政工作;拟订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支油、支铁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城市危房管理有关政策,负责市区城市危房鉴定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调查研究,拟订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城中村改造配套政策,指导督促考核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十六)建设工程招投标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具体负责市内四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十七)财务审计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十八)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建筑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培训、鉴定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机关纪检)。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和扶贫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做好老干部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