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商务局(简称市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商务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商务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
(二)拟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负责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三)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商贸流通主体,推动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贸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全市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四)牵头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经营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牵头推动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对酒类流通发展进行指导。
(五)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六)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贯彻执行国家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组织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拟订和推进全市科技兴贸战略,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
(八)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牵头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全市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指导境外经贸园区有关工作,负责对外援助有关工作,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促进工作。
(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国(境)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做法。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以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出口产品贸易摩擦应对和进口产品贸易救济申诉工作,跟踪调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对全市相关产业的影响,建立产业安全预警机制。
(十一)负责上级交办的涉及世贸组织相关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对自由贸易区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拟订会展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境内外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
(十三)负责经贸交流合作工作。建立联系国内友好关系城市,负责市外单位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
(十四)监测分析全市商务运行情况,承担全市商务系统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商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局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临时出境人员政治审查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负责编制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负责商务领域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商务课题调研工作,组织起草商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起草机关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负责商务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商务新闻发布等工作。
(四)计划资金管理处。拟订商务领域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市促进商务领域发展专项资金,负责编报专项资金预决算,协调申报各项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组织项目公开招标、评审和验收;协调落实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外汇等政策;负责落实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提升国际能力资金政策。
(五)市场体系建设处。拟订全市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建议,推进商品市场标准化,拟订城乡市场和流通网络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城市商业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重点商贸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商贸物流体系建设,加强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衔接和农超对接工作。
(六)流通业发展处。拟订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培育商贸流通主体,构建中小微流通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流通方式发展,促进流通标准化和现代流通技术进步;承担餐饮业、住宿业等生活服务业的行业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社区商业发展,组织实施早餐工程建设;推进商贸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流通工作;依法对拍卖、免税商店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老字号企业申报和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内贸流通典型企业统计工作。
(七)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石家庄市商务应急管理办公室)。监测、分析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政策建议;承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负责商务系统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蔬菜、小包装食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按有关规定对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酒类流通发展和促进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八)市场秩序处。牵头推进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商业信用销售;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推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牵头推动全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相关发展工作;配合上级做好内资直销企业市场准入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商贸领域行政执法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12312市场秩序举报投诉服务工作。
(九)对外贸易处(石家庄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市货物进出口工作,拟订进出口商品中长期规划和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全市进出口贸易运行状况;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目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出口;落实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的制发工作;执行国家加工贸易管理政策及有关目录;负责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负责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负责外贸企业的业务培训,协调、解决进出口业务中出现的问题;指导进出口企业进行国际品牌、质量、环保、安全等注册认证;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负责外贸基地建设工作。
(十)服务贸易处。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对自由贸易区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措施,负责技术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服务外包工作的政策措施;承担商务服务业(不含餐饮业、住宿业等生活服务业)行业管理相关工作;负责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指导协调出口产品贸易摩擦应对和进口产品贸易救济申诉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世贸组织有关工作。
(十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拟订对外经济合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监督全市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负责对外投资设立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经营资格申报工作;负责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和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工作,出具外派劳务人员出境证明;负责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促进工作,组织对外经济合作相关培训;负责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统计工作;负责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十二)会展业管理处。负责会展业的统筹协调、宏观规划和管理服务,拟订会展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推介全市会展营商环境;监督管理全市会展活动。
(十三)经贸联络处。负责经贸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国内友好关系城市间的联系和经贸合作交流,负责环渤海地区经济联合市长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负责推进京津冀商务协同发展工作,负责市外单位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
(十四)行业监督管理处。负责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二手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行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电子商务与信息化处。拟订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政策、规则、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负责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和重大项目建设;承担市电子商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商务领域信息化培训与交流活动。
(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大型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大型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