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加挂市外国专家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拟订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推进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措施。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科技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基础研究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五)编制市重大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园区建设。指导山区科技创新等工作。
(七)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承担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规划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指导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科技援外和科技援石相关事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市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高层次人才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相关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省科学技术奖、省燕赵友谊奖的申报组织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市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科技宣传和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三)发展计划处。负责科技创新综合工作,拟订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相关工作。承担创新调查、科技统计相关工作。承担建立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相关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相关建议,承担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工作。提出年度科技计划总体设计、专项布局和经费预算建议。牵头组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评审,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承担科技报告工作。建设管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技专家库。拟订全市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有关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本部门科技经费预决算并监督预决算执行。拟订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条件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基础研究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组织推动科研基础性工作,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学数据、生物资源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承担科技基础资源调查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承担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措施,提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意见建议,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统筹推进科普、软科学工作,承担市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承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促进区域科技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负责推进创新型县(市、区)建设相关工作。承办科技会商工作。
(五)高新技术处。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组织申报工作,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服务业、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六)农村科技处。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负责农村科技进步和农业科技园区工作,推动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山区科技创新工作。
(七)社会发展科技处(监督评估处)。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规划,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贯彻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相关建议。组织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绩效评价。统筹开展对重大科技规划和科技政策落实、项目和经费管理、平台基地建设等监督检查。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八)成果转化合作处。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相关措施建议。拟订科技成果管理相关措施建议,指导、监督科技成果评价,提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并组织实施。承担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拟订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相关措施,指导技术市场规范和发展,拟定推进京津冀科技协同创新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相关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科技军民融合相关工作。承担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申报工作。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规划、措施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国际科技合作需求分析,研究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承办国内、涉港澳台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有关工作。
(九)外国专家管理处。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外国智力项目,组织开展国际人才交流活动,负责与外国官方机构及其他组织建立人才交流与合作关系,指导引智工作站建设;承办出国(境)培训工作,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燕赵友谊奖”“外专百人计划”等奖励申报组织工作。按照有关分类规定,管理、审验、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