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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0-03-13 阅读量:1 【字体: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加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口岸和物流发展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中共石家庄市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财经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接受市委财经委员会直接领导,承担市委财经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财经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市委财经办秘书处,负责处理市委财经办日常事务。市发展改革委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财经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财经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提出加快建设全市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的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统筹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经济调节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调节政策,牵头研究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贯彻落实国家、省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落实国家、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政策,推动现代化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五)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牵头推进实施全市“一带一路”建设有关工作。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六)负责全市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有关发展性专项资金,按规定权限对投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规划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推动重点建设项目。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落实推进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实施老少边穷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贯彻实施国家、省产业政策,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拟订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协调落实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推进全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推进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
(十四)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由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价格(收费)申诉案件行政复议和裁决。负责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的价格认定。负责价格争议调节处理工作。对县(市、区)有异议的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复核。
(十五)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年度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负责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市场监管职责;负责散装水泥推广管理工作。
(十六)拟订全市粮食流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行业发展和粮食流通设施建设,承担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落实国家、省粮食购销政策和粮食质量标准。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十七)拟订市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物资承储企业以及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监测粮食、食糖、食盐等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棉花等重要商品储备工作。
(十八)协调、管理、推动口岸建设和物流业发展,组织推动国际航线、国际班列的开行,以及重大物流园区和物流项目建设等相关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转变职能: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统筹全面创新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一)强化制定市级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市级规划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市级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
(二)完善经济调节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经济调节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三)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深化价格改革,及时修订调减政府定价目录,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加快推进政府监管。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市卫生健康委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警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负责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二)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研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与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和规划。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易地搬迁扶贫后续扶持脱贫工作。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保密、机要、信访、档案、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门户网站管理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研究提出全市重大发展战略、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订并实施市发展规划。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统筹衔接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目录清单、审批计划和备案管理。协调推进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培育工作。提出新型城镇化战略、规划和城乡融合发展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推进全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推进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做好年度计划与五年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监测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预测。研究总量平衡,提出经济调节的目标及相应政策措施建议,开展重大政策预研和预评估。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相关政策建议。
(四)经济运行调节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市电力办公室)。负责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监测研判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煤、电、油、气及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并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负责监测电力运行态势,负责全市电力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电力年度供需平衡、资源配置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电力管理协调工作,有序用电、迎峰度夏(冬)电力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相关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权限指导督促相关行业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协调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承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市综合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推进市属企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牵头研究和指导扩权县改革,负责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规办法草案。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修订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建议。安排中央、省预算内补助我市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年度市级政府投资和市级重点项目资本金配置计划。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按规定权限对投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按分工组织推广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负责建设项目的谋划、争取和协调,拟订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及时掌握了解项目信息,提出相关建议;负责收集国家有关部委、商务办事机构、科研单位等重要政策、经济信息,提出对策建议等。负责起草重要文件,组织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研究;负责开展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等工作。
(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综合分析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拟订境外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对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协调全市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能和装备制造、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
(八)农村经济处(市农业区划办公室)。研究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农村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气象、生态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牵头组织编制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负责林业、草原、水利、气象、农业科技、生态建设、以工代赈等方面相关建设项目的管理。提出生态安全相关政策建议。提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相关项目及投资计划安排意见和国家、省资金相关项目及投资计划建议的申报并协调实施。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订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负责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工作,安排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综合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区域规划;制定农业区域发展政策、指导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综合管理农业资源,指导水、土地、气候、生物等资源的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农业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负责农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和高效利用实验示范工作;综合管理农业遥感技术的利用工作。
(九)基础设施发展处。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家、省、市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组织编制全市铁路布局规划。负责申请民航发展基金投资补助。按照规定权限对综合交通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十)产业发展处。组织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监督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研究拟订地方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衔接工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谋划推进主导产业重大结构调整项目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按照规定权限对工业投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十一)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组织拟订推进创新创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议。提出全市技术经济安全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政策建议,推动技术创新和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重大示范工程。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发展,会同有关方面推进全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
(十二)社会发展处。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的市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对投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编制下达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生等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战略、规划及政策。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
(十三)服务业处。研究拟订全市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监测分析服务业发展运行情况,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服务业目标考核管理工作。负责争取国家和省服务业专项支持资金,会同市财政提出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监测研判外贸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组织拟订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研究提出粮食、棉花、食盐等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棉花等重要商品的市级储备。
(十四)财政金融处。研究分析财政金融运行形勢,参与研究提出我市贯彻国家、省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研究财政金融政策与发展规划、产业和区域政策协调发展并提出相关建议。按分工负责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工作。落实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与制度建设。组织建设项目政银企对接。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工作。负责监管委属国有企业。
(十五)价格调控处。拟订年度价格工作规划和综合性价格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监测分析研判全市价格形势和重要商品价格情况,提出价格调控政策建议。负责价格调控应急机制建设,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和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等调控措施。研究制订有关价格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政策文件。负责市场价格监测和价格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列入省成本监审目录和省授权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及服务价格进行定调价前期监审工作。负责重要产品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审核汇总重要农产品的成本收益,提出对策建议。
(十六)工农业产品价格管理处。负责组织落实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资源稀缺、自然垄断经营的工农业产品价格政策和改革措施;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研究拟订价权内的商品价格改革和调定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商品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对实行市场调节的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工农业产品价格进行监审;指导协调重要农产品的购销价格,必要时制定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调查研究、分析主要农产品和关系国民经济基础工业品的生产成本、利润和供求变化、价格趋势,为宏观调控提出依据和相应的政策建议。
(十七)收费和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负责全市公用事业、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领域价格和收费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拟订和调整市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拟订并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负责全市商品住宅价格、土地价格、房屋租赁价格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价格管理办法,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协调指导授权县(市、区)管理的有关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的调整及政策措施的落实。
(十八)法规处。组织和参与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调研起草。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普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委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价格听证工作。
(十九)评估督导处。拟订相关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二十)京津冀协同办政策协调处。负责谋划和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合作,协调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划的衔接,提出落实推进协同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落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年度计划,督导检查各项支持政策的落实,牵头组织专项考核等工作。
(二十一)京津冀协同办产业发展处。拟订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发展规划,推进产业转移对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对接合作,负责联系沟通信息反馈及项目跑办,争取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资金、项目支持等工作。
(二十二)粮食购销调控处(市粮食调控办公室)。制定全市粮食收支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购销政策,指导政策性粮食供应;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的建议;负责监测市内粮食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粮食应急有关工作;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牵头负责行业统计;配合财政部门管理使用粮食风险基金;负责全市粮食企业会计报表。
(二十三)物资储备处。拟订市级粮食、食盐、食糖等重要商品的总量计划,研究提出市级物资储备规模、品种目录的建议,负责实施市级储备粮、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拟订市级物资储备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负责全市物资储备统计工作。
(二十四)仓储和科技处。负责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项目管理。拟订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的仓储管理规范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承储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基础设施建设、仓储和科技统计工作。
(二十五)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处。对国家、省粮食流通和储备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指导县(市、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市级储备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的监督检查,对其他部门管理的物资进行监督指导;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二十六)企业搬迁处。负责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掌握企业搬迁情况,推进搬迁改造进程;协调解决企业搬迁具体问题。 
(二十七)重点项目协调处。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工作计划;起草有关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预测预报、宣传报道;提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方案;提出和落实重点项目年度考核、考评方案,督导全市重点项目实施进度。
(二十八)重点项目建设处。协调、调度落实涉及重点项目的各项建设条件,推进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在建工作,掌握全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参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十九)口岸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市口岸工作。负责全市口岸开放关闭、机构设立、编制调整、专项资金的审查报批,指导协调口岸查验设施规划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口岸通关中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对口岸现场检查检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开辟国际航线、国际班列、客货源及开拓口岸腹地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单一窗口”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口岸系统共建文明口岸工作。
(三十)物流发展处。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物流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拟订物流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物流体系建设,研究分析物流发展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全市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推进重点物流项目;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市物流发展工作,负责培育物流产业发展,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促进重点物流企业发展;承担现代物流技术的推广工作。
市能源管理办公室(正科级)主要职责是: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起草有关能源行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参与制订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
(三十一)新能源和电力处。负责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拟订全市农村电网、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先进能源系统和其它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级实施;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安排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拟订全市火电、核电、热电和电网(不含农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电源电网、热源热网等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安排意见;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电力、热力、煤炭等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安排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督导电力及热电项目建设,负责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电力、煤炭等能源预测、预警,参与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负责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市场监管职责。
(三十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削减燃煤、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能源资源节约、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和城镇污水治理、城镇垃圾处理等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安排意见;贯彻散装水泥、商品砼、商品砂浆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监督检查违反国家散装水泥、预拌砼、预拌砂浆管理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行为;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和节能监察工作。
(三十三)能源装备和综合管理处。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编制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能源综合业务和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拟订能源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能源装备业的发展布局和重大项目安排意见;负责能源装备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规定权限和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和职责;负责燃气资源的协调调度工作。
(三十四)对口支援办公室。承办市政府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和援疆、援藏工作,研究提出对口支援经济社会工作的规划、措施和政策建议;负责统筹协调和联络全市对口支援经济社会各项工作;负责市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承办对口支援合作项目的审核、报批和督办落实。
(三十五)铁路建设处。统筹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划 
与其他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和改革建议;参与组织编制铁路发展专项规划和城际及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市级财政安排铁路投资意见,制订铁路投资筹资方案等。
(三十六)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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