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简称市行政审批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加挂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规范全市行政审批行为,创新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承担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规则并组织实施,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监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并对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将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协调开展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执法。
(四)负责投资项目、商事登记、市场服务、文教体卫、社会事务、住建交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农林畜水、经贸商务、城市管理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性收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六)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标准化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形成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推行全市电子证照库建设。
(八)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负责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共享平台和网站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制度建设,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九)负责对全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
(十)负责市直部门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现场勘验、审图、联合验收等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审批信息化工作,市级行政审批信息资料的保管、整理、统计、编目和定期检查工作。
(十二)指导各县(市、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循环化工园区的行政审批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与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协同推进政务服务同一事项,同一编码,同一网上技术规范。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牵头政府服务数据采集、汇聚、开放、共享,建设全市政务平台事项库,构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编制公开政务数据目录并及时动态更新,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政务数据、公共数据的互联互通,为提升政府治理水平、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数据资源保障服务。
第四条 市审批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要件、实施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及督察工作;承办法治考核工作。
(三)综合调研处。负责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重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信息报告工作,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处。负责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下放、取消、调整以及审批流程等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行政许可目录和办事指南,负责全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调整和规范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审批服务便民化,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互联互通。指导各县(市、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循环化工园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放管服”改革协调处。负责协调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各专题组、保障组工作;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评估;统筹调研推进全市“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决策措施,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系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放管服”改革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承担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处。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综合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评价、奖惩和使用管理,负责信用市场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七)运行监督管理处。负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政务公开;跟踪督办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协调派驻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以及部门间并联审批业务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八)投资项目处。负责审批市政府投资项目及国家规定需市级审批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研报告;审批市政府投资项目、中央统借统还和市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担保的国外贷款项目,及国家规定需市级审批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下达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不含外资);企业投资总投资1亿元以下需进口设备免税的外资项目核准。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负责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九)商事登记处。负责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广告发布登记。
(十)市场服务处。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委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的五类检验检测机构之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审批工作(省委托);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工作(省委托);单独申请特种设备修理(申请单位无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资质)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工作(省委托)。负责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连锁总部);科研、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进审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业务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调剂(跨市、县)审批(省委托)。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省委托);拍卖企业名称、股权变更审核许可以及经营范围中涉及市级公物拍卖企业资质审核及撤销(省部分委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省委托)。
(十一)社会事务处。负责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护士注册、延续注册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委托县(市、区)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工作。博物馆二级以下(含二级)藏品取样分析许可(省委托);委托县(市、区)做好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工作。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省委托);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和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省委托);委托县(市、区)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工作;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省委托);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旅行社设立许可;医师执业注册;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市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教师资格认定;中等学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校车使用许可(市政府权力);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已下放到县(市、区)审批;经营性公墓市级负责审核上报省民政厅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权由县级负责审批〕;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省委托);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的企业资格认定(省委托);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省委托);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省委托);省直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广告审查权(省部分委托);高致病性病源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运往国外)(省委托)。
(十二)交通运输处。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省委托);更新砍伐省管高速以外的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国省干线以外的公路)(省委托);更新砍伐省管高速以外国家和省的干线公路护路林的审批(省委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编审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核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船员适任证书核发;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船员服务簿签发;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鉴(审)定、竣工验收;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验收登记;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报废处理审批;道路运输站场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十三)环境保护处。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非跨行政区域〔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雷达豁免水平以上的电视、广播发射台、差转台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建设项目、X射线探伤机、工业用X射线CT机、Ⅱ类射线装置中的X射线深部治疗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包括小C型臂)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项目除外〕;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放射源转让审批、备案;涉及4、5类放射源和3类射线装置以及X射线探伤机、工业用X射线CT机、Ⅱ类射线装置中的X射线深部治疗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包括小C型臂)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省内跨设区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送交河北省放射性废物库暂存处置的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固废)。
(十四)安全生产处。负责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委托);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县(市、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工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委托县(市、区)分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市、委托县(市、区)分类实施〕;委托县(市、区)做好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丙级资质审批;委托县(市、区)做好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市属及市属以下);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十五)农林水务处。负责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河道采砂许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委托县(市、区)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工作;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省委托);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省委托);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省委托);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省部分委托);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农药经营许可;渔业捕捞许可(仅限黄壁庄水库);进入除省级林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省委托);海洋与渔业科技成果保密项目审批;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生物制品);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省委托)。
(十六)城市建设处。负责招标方案核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建设工程合同(用工)、外地进石项目备案和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及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建设工程(分建筑和市政)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和建设工程及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民用建筑节能审核、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房方案审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丁级设计企业资质);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八大员签注与变更(省委托);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含人防工程改造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竣工验收);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迁移古树名木审批;负责工程项目联合验收牵头工作。
(十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处。负责拟订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协调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市区域性评标专家库、投标企业库、中介机构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整理上报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信息;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的招标报建工作;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
(十八)勘验一处。负责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勘验办法;负责现场勘验、核查,牵头建设专家库和组织实施联合勘验工作;负责远程视频勘验平台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研究勘验方式改革创新工作。
(十九)勘验二处。负责制定专家评审办法和第三方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的抽取工作并组织评估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二十)人事处(老干部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