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县(市、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市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市级财政预决算公开。
(四)负责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上级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组织推进税收制度改革。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实施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参与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研究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资金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拟订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按规定组织政府债券申报、转贷和还本付息等工作。执行国家外债管理政策,管理市政府国外债务。开展对外财经交流。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授权,逐步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政评审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会计制度。受上级委托,负责注册会计师考务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
(一)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按照上级要求,理顺市和县(市、区)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县级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按照上级要求,健全地方税体系,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税收共治格局,加强税收征管保障,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
(三)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市税务局的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提出税收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与市税务局等部门提出上级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市税务局具体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市财政局组织审议后与市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市税务局负责对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执行过程中的征管问题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市财政局备案。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等有关规定,分工负责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市税务局等部门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应与市财政局及时共享。
(二)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标准、购置、更新,监督指导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内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处置车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的调拨及处置等工作,负责事业单位房产(土地)的管理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负责制定全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标准、有关配备等,监督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负责市直党政群机关(与党政群机关一起办公且无独立房产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改造、处置利用、物业等管理工作。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推进财政改革和贯彻落实上级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具体建议。分析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并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
(三)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市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预算处。提出财政政策、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市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汇编全市年度预算。承担市级财政预算公开工作。提出对县(市、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拟订市对下的财政管理体制,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拟订财力性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办理省对市和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及税收返还和年终体制结算。指导全市基层财政业务。
(五)预算绩效处。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和工作流程。组织开展市本级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组织开展部门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审核。组织对市级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
(六)国库处。组织调度全市财政收入,开展财政收入分析、预测。组织预算支出执行、监控和分析预测,牵头调度全市预算支出进度。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商业银行代理财政国库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级财政决算公开工作。
(七)监督评价处。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内部控制工作;组织实施市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市级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县(市、区)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意见。
(八)政府债务处。拟订全市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按规定组织政府债券申报、转贷、还本付息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政府债务统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九)城建处。负责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园林、代建中心、人防、轨道办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参与市级城建计划的拟订。指导和监督财政评审工作。
(十)行政政法处。负责市级行政、政法、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市级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标准、购置、更新,监督指导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编制内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按规定负责审核处置车辆。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十一)教科文处。承担市级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市属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
(十二)社会保障处。承担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配合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三)农业农村处。承担市级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承办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经济建设处。承担市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商务、应急管理、投资促进、数据资源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参与拟订环境污染治理相关政策。
(十五)涉外处。承担市级涉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办法。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承担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承担市政府对外财经交流工作。
(十六)金融处。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承担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承担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工作。承担市级金融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金融管理部门财务制度。提出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股权董事、监事管理工作。对实行委托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拟订与受委托部门的权责边界。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项目库管理和项目推介等相关工作。提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政策建议,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价。
(十七)综合处。组织拟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级交通运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十八)会计处。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承担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授权负责注册会计师考务工作。
(十九)条法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汇编。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十)税政处。组织起草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上级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十一)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制定综合治税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涉税信息采集与共享,开展涉税信息比对分析。开展税源监控分析。组织相关单位和县(市、区)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收专项治理。
(二十二)政府采购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办法。受理采购人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备案审查。承担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负责审核、汇编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受理供应商投诉。负责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
直属单位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