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简称市生态环境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建设,指导协调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负责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报。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推进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市生态环境局要落实省、市关于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我市生态安全。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察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安全保卫、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二)财务审计处。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协同市有关部门开展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指导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相关工作。牵头提出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做好各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组织生态环境普法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四)环评监督和科技处。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核查与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五)土壤管理处。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市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污染物排放管理处。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建设项目总量来源核定工作。
(八)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九)生态环境监测处。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统一管理全市环境监测数据;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和监管工作。
(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处。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含医疗废弃垃圾)、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一)大气污染防治处。负责全市大气、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十二)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实施全市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协调与监督工作。
(十三)信访处。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受理涉及生态环境工作的来信、来访、来电、来邮,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生态环境信访事项,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和信访举报线索移交机制,负责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检查,做好及时答复和信息公开工作。
(十四)综合规划处。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市级目标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协调督导处。负责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分析大气和水污染安全形势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问题;负责督促指导各级有关部门落实关于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部署和要求,负责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议定事项的督导落实工作;负责各级环境督查的协调、联络工作,负责环境问题线索的移交移送和督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问责追责相关工作。
(十六)环境应急处。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开展环境应急培训;调查处理市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安全检查和应急能力建设。
(十七)人事处(老干部处)。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临时出国(境)人员政治审查等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第七条 派出机构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区分局、桥西区分局、新华区分局、裕华区分局、藁城区分局、鹿泉区分局、栾城区分局、正定县(正定新区)分局、晋州市分局、新乐市分局、井陉县分局、无极县分局、深泽县分局、行唐县分局、灵寿县分局、赵县分局、高邑县分局、赞皇县分局、平山县分局、元氏县分局、井陉矿区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规格均为正科级。主要职责是:在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藁城区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1名,鹿泉区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9名,晋州市分局、新乐市分局、平山县分局、赵县分局、无极县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各8名,长安区分局、桥西区分局、新华区分局、裕华区分局、正定县(正定新区)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各7名;各分局科级领导职数均为1正2副,各设2个内设机构:综合科、管理科,股级领导职数2名。
栾城区分局、井陉县分局、行唐县分局、灵寿县分局、高邑县分局、深泽县分局、赞皇县分局、元氏县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各6名,科级领导职数均为1正1副,各设2个内设机构:综合科、管理科,股级领导职数2名。
井陉矿区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5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1副,设2个内设机构:综合科、管理科,综合科股级领导职数1名,管理科科长由一名副局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