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市卫生健康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加挂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措施,监督实施卫生健康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监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市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负责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的组织实施。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全市卫生健康工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拟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一)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转变职能。市卫生健康委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河北战略、健康石家庄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负责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警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相关政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三)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配合上级机关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承担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人事处。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承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医疗器械采购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
(五)法制监督处。组织起草卫生健康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六)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处。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措施和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医政药政处。组织实施西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医院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及不良反应事件的管理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落实基本药物使用有关政策、规范以及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九)中医处(市中医药管理局)。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管理,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组织实施中医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技术管理和技术考核工作;负责中医药科研、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基层卫生健康处。负责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负责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十一)卫生应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制度、规划、预案和措施,负责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预防控制、监测预警、紧急医学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十二)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承担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十三)妇幼健康处。组织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健康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四)职业健康处。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宣传处。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政策宣传、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七)爱卫处。组织实施爱国卫生运动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负责全国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拟订健康石家庄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健康石家庄建设综合协调工作;拟定健康石家庄建设任务监测评估办法,并组织考核评估;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干部保健处(对外称市干部保健局)。拟订干部保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协助开展市级以上保健对象及重要外宾在石期间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