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简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加挂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文化、宣传创作、广播电视和旅游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全市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和旅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领域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和组织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监管全市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石家庄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负责组织推进全域旅游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推动全市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推动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听、监看、监测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的监管工作,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协调调度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七)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八)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综合执法;负责督查督办全市性、跨区域性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负责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三)承担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十四)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机关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及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人事处(老干部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建设,负责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全市重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设施建设。
(五)艺术处。拟订全市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市级水准及石家庄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全市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鼓励、引导、扶持石家庄电视剧精品生产。
(六)公共服务处。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指导旅游集散中心、咨询中心、驿站、旅游交通标识、旅游厕所、绿道、风景道建设,执行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负责全市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及市级文化公园建设。负责全市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七)传媒管理处。拟订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对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落实宣传管理制度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组织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监测工作。指导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市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
(八)科技信息处。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建设;协调、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和设施保护工作;协调监督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工作;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全市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协调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指导推进全市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十)产业发展处。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十一)资源开发处。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负责全市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全域旅游示范区、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创建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十二)市场管理处。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推动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并推进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星级饭店、A级景区评定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全市性、跨区域重大案件。
(十三)文物保护处。负责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认定、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大遗址保护工作;负责文物修缮和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论证、实施和经费协调工作;申报和推荐市级、省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协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和管理,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工业遗产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博物馆处。负责拟订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并进行业务指导;承担馆藏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拟定和推动落实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文物库房达标和博物馆评审等级认定工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征集工作,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革命文物场馆建设和展陈工作。
(十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承担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文物安全督察工作,组织开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负责境内长城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宣传推广处。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形象推广;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指导并承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合作协定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实施大型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
直属单位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