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园林局(简称市园林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
第三条 市园林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园林绿化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组织和协调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二)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成区主要街道、公园、广场和有关防护林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街道绿化、公园广场及水系综合管护的检查、考核、督导工作,对市内公园、广场及水系经营项目和公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西山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四)负责民心河绿化和太平河、环城水系及滹沱河生态区的建设和管理。
(五)执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监督检查城市各类绿地的达标情况;监督管理城市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负责伐移树木的初审、上报、监管工作。
(六)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招标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及验收工作。
(七)负责建成区园林绿化工程立项及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制定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科研计划并组织重点科研项目试验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申报和推广工作。
(九)参与圃地、花木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
(十)指导各县(市、区)园林绿化和创建园林城工作。
(十一)负责园林绿化相关企业的信息收集、登记和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园林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文稿的起草和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园林绿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规划指导处。拟订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参与城市“绿线”的划定和控制管理,对建设项目中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圃地、花卉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园林绿化科技、行业人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申报、推广和科普宣传工作;指导县(市、区)城区园林绿化和创建园林城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统计和园林绿化成果普查工作,会同市林业局做好城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三)绿化处。监督管理新建园林绿化项目,参与组织和协调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贯彻实施园林绿化工程相关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负责园林绿化工程专项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及验收工作,负责园林绿化相关企业的信息收集、登记和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四)公园处。负责城区和正定县公园广场、水系公园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内公园、广场及水系经营项目和公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建成区新建公园、广场的规划、设计工作。负责动物园观赏动物引进、交换繁育管理工作。
(五)监督考核处。负责监督考核城区和正定县道路绿化工作,确定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等级,负责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负责对规划区内树木伐移、更新进行预审、上报和监管工作,负责绿化评比评定工作。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园林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保卫、安全、消防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做好防汛应急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指导、检查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园林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城建资金管理和建设工程预决算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招标工作。
(八)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考察、任免、考核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