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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时间:2022-08-28 阅读量:1 【字体: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2020年8月20日中共河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8月25日中共河北省委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有关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遵循党管机构编制、优化协同高效、机构编制刚性约束、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规范编制管理,提高效率效能,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省内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设置调整,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各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各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党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机构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各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构编制事项应当专项请示,由各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专项办理。
第二章 机关机构管理
第六条 统筹各类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省、市、县各级应当基本对应。
各类机关的机构设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优化协同、精简高效、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具有比较完整清晰的独立职能。
第七条 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在党中央统一规定的限额内综合设置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在一定时期内,党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一般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党政机关的机构名称和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级党政机关一般称委、部、厅、局、办、室,规格为正厅级或者副厅级;
(二)设区市党政机关一般称委、部、局、办、室,机构规格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
(三)县(市、区)党政机关一般称委、部、局、办、室,机构规格为正科级或者副科级;
(四)乡镇、街道的工作机构一般称办、队、所、站、中心。
第九条 党政机关根据履职要求,精干设立内设机构,其数量一般不多于上级对应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数量。内设机构一般不再下设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办、室,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
(二)设区市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办、室,为正科级或者副科级;
(三)县(市、区)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一般称股、办、室。
第十条 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以交由现有党政机关承担职能的,或者可以由现有党政机关进行协调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由同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程序报上一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应当在批准设立时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实体办事机构,不核定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具体工作由指定的党政机关或其内设机构承担。党中央有明确规定,省、市、县三级确需单独设立厅级、处级、科级实体办事机构的,分别计入本级党政机构数额。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挂牌机构,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机构,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严格规范设置各类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二)名称、类型、职能、规格、隶属关系或调整情况;
(三)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或调整情况、人员安置意见;
(四)与其他职责相近或相关机构的职责划分;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其他各类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参照同级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