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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权责清单
目前,民政局共有行政权力54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53项, 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权责清单建设及行政权力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编码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审批部门
1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市民政局
2
行政处罚
对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处罚
市民政局
3
行政处罚
对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处罚
市民政局
4
行政处罚
对在耕地、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的处罚
市民政局
5
行政处罚
对在火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的处罚
市民政局
6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处罚
市民政局
7
行政处罚
对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处罚
市民政局
8
行政处罚
对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必须实行火葬,违反其规定的处罚。
市民政局
9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市民政局
10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市民政局
11
行政处罚
对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的处罚
市民政局
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市民政局
13
行政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市民政局
14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市民政局
15
行政处罚
对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民政局
16
行政处罚
对擅自编纂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民政局
17
行政处罚
对除特殊需要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不使用标准地名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民政局
1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五项的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不按规定书写、拼写、译写地名的;不按规定将建筑物名称备案的;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地名标志的处罚。
市民政局
19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
市民政局
20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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