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政务服务事项汇总清单
发布时间: 2017-12-06 点击次数:?
石家庄市赵县政务服务事项汇总清单
2017年12月
石家庄市赵县发改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111301337965785957-QT-001-0000 |
涉案财务价格认定 |
其他类 |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8】1392号),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3号)、国家计委转发《关于规范价格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计经调【2000】1786号),《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
2 |
111301337965785957-QT-002-0000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 |
其他类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3 |
111301337965785957-QT-002-0000 |
12358价格咨询举报投诉 |
其他类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二条、第十二条。 |
赵县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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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130133MB11403048-XK-039-000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和审查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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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130133MB11403048-XK-069-0000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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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130133MB11403048-XK-031-0000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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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1130133MB11403048-XK-067-00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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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1130133MB11403048-XK-062-0000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八届第73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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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1130133MB11403048-XK-075-0000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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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1130133MB11403048-XK-036-0000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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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1130133MB11403048-XK-003-0000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1.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施行)第32条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施行)第5条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2013年5月施行)“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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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1130133MB11403048-XK-027-0000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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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1130133MB11403048-XK-048-000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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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1130133MB11403048-XK-077-0000 |
排污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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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1130133MB11403048-XK-004-0000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
行政许可 |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害程度给予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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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1130133MB11403048-XK-041-000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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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1130133MB11403048-XK-005-0000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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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1130133MB11403048-XK-014-0000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4.《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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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1130133MB11403048-XK-021-0000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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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1130133MB11403048-XK-023-0000 |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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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1130133MB11403048-XK-081-0000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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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1130133MB11403048-XK-030-0000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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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1130133MB11403048-XK-059-0000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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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1130133MB11403048-XK-025-0000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十六条。1997年8月29日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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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1130133MB11403048-XK-042-0000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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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1130133MB11403048-XK-060-0000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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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1130133MB11403048-XK-012-000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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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1130133MB11403048-XK-002-0000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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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1130133MB11403048-XK-037-0000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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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1130133MB11403048-XK-016-0000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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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11130133MB11403048-XK-078-0000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br>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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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11130133MB11403048-XK-026-000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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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11130133MB11403048-XK-019-0000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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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11130133MB11403048-XK-008-000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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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11130133MB11403048-XK-064-0000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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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11130133MB11403048-XK-071-000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br>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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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11130133MB11403048-XK-029-0000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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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11130133MB11403048-XK-033-0000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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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11130133MB11403048-XK-076-0000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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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11130133MB11403048-XK-043-0000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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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11130133MB11403048-XK-068-0000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br>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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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11130133MB11403048-XK-047-0000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56项: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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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11130133MB11403048-XK-054-0000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br>《<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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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11130133MB11403048-XK-038-000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9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8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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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1130133MB11403048-XK-050-0000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试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方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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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11130133MB11403048-XK-028-0000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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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11130133MB11403048-XK-072-0000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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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11130133MB11403048-XK-007-0000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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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11130133MB11403048-XK-066-0000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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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11130133MB11403048-XK-044-0000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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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11130133MB11403048-XK-010-000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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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11130133MB11403048-XK-051-0000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br>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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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11130133MB11403048-XK-058-0000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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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11130133MB11403048-XK-009-0000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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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133MB11403048-XK-053-0000 |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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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11130133MB11403048-XK-055-0000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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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11130133MB11403048-XK-006-0000 |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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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11130133MB11403048-XK-045-0000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br>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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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11130133MB11403048-XK-057-0000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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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11130133MB11403048-XK-022-0000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br>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第十六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br>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br>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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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133MB11403048-XK-061-0000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号,2006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二十号)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br>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br>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订)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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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133MB11403048-XK-052-0000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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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133MB11403048-XK-074-0000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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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133MB11403048-XK-079-00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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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11130133MB11403048-XK-056-0000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修订)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下放县级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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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133MB11403048-XK-084-0000 |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设立与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十六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从事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业务,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变相参股方式违反上述有关30家连锁门店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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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133MB11403048-XK-070-0000 |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01年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民办教育机构在名称中冠以“河北”字样,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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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11130133MB11403048-XK-046-0000 |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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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11130133MB11403048-XK-049-0000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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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11130133MB11403048-XK-085-0000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第十八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计生委令第5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第5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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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11130133MB11403048-XK-080-0000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 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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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11130133MB11403048-XK-034-0000 |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药监局令第6号)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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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11130133MB11403048-XK-063-0000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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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11130133MB11403048-XK-073-0000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行、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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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11130133MB11403048-XK-083-0000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行、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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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11130133MB11403048-XK-086-0000 |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行、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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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11130133MB11403048-XK-087-0000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行、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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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11130133MB11403048-XK-088-0000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行、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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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11130133MB11403048-XK-089-0000 |
县管权限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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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11130133MB11403048-XK-017-0000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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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11130133MB11403048-XK-011-0000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2002年8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1988年6月3日颁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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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11130133MB11403048-XK-020-0000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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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11130133MB11403048-XK-035-0000 |
取水许可(年取水量不足百万立方米)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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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11130133MB11403048-XK-018-0000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行政许可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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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11130133MB11403048-XK-065-0000 |
广告发布登记 |
行政许可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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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11130133MB11403048-XK-015-0000 |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第八条、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11号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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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11130133MB11403048-XK-013-0000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类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
石家庄市赵县工信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11130133556057707W-QT-001-0000 |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其他类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 《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冀工信规[2011]200号) |
石家庄市赵县规划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11130133553324937K-XK-001-000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2 |
11130133553324937K-XK-002-0000 |
办理选址意见流程书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
3 |
11130133553324937K-XK-003-000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至四十九条。 |
4 |
11130133553324937K-XK-004-0000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
石家庄市赵县司法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11130133000734880R-FW-001-0000 |
法律援助服务 |
其他类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
2 |
11130133000734880R-FW-002-0000 |
公证法律服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石家庄市赵县环保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11130133402039995U-XK-001-000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石家庄市赵县质监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11130133000734370C-FW-001-0000 |
计量强制检定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2 |
11130133000734370C-XK-002-0000 |
锅炉(除电站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除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
石家庄市赵县民政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11130133000734346U-xk-0001-0000 |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2 |
11130133000734346U-xk-0002-0000 |
城区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命名、更名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第九条; 2.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996]17号)第七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 3.《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7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3 |
11130133000734346U-xk-0003-0000 |
县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
4 |
11130133000734346U-xk-0004-0000 |
城镇低保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3、《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4、《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99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 |
5 |
11130133000734346U-xk-0005-0000 |
公益性骨灰堂 |
行政许可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5号);石政办发[2013]25号;石政办函[2013]65号;赵政办函[2013]85号 |
6 |
11130133000734346U-xk-0006-0000 |
收养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家主席令[1998]第10号) |
7 |
11130133000734346U-xk-0007-0000 |
城区街路命名、更名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第九条; 2.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996]17号)第七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 3.《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7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石家庄市赵县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11130133000734397-xk-001-0000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2 |
11130133000734397-xk-002-0000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3 |
11130133000734397-xk-003-0000 |
道路货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
石家庄市赵县农林牧业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111301330007349950-XK-001-0000 |
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及河北省补充对象名单》 |
石家庄市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111301333590605528-fw-001-0000 |
动产抵押登记 |
其他类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石家庄市赵县安监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11130133757521772U-xk-001-0000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行政许可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六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 |
2 |
11130133757521772U-xk-001-0000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 |
3 |
11130133757521772U-xk-001-0000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六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 |
石家庄市赵县公安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11130133000734485J-XK-001-0000 |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第八号令发布施行);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4月15日河北省大会常委会公布施行)。 |
2 |
11130133000734485J-XK-002-0000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
行政许可 |
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05号);2、《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号)。 |
3 |
11130133000734485J-XK-003-0000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
4 |
11130133000734485J-XK-004-0000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5 |
11130133000734485J-XK-005-0000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
6 |
11130133000734485J-XK-006-0000 |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
7 |
11130133000734485J-XK-007-0000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
8 |
11130133000734485J-XK-008-0000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
9 |
11130133000734485J-XK-009-0000 |
普通护照签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年)第四、五、十、十一条 |
10 |
11130133000734485J-XK-010-0000 |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第三、六、二十二条 |
11 |
11130133000734485J-XK-011-0000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第三、六条 |
12 |
11130133000734485J-XK-012-0000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3年发布,2015修订) 第三、六、二十二、二十五条 |
13 |
11130133000734485J-FW-001-0000 |
机动车抵押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
14 |
11130133000734485J-FW-002-0000 |
机动车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
15 |
11130133000734485J-FW-003-0000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
16 |
11130133000734485J-FW-004-0000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
17 |
11130133000734485J-FW-005-0000 |
申领和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及登记事项更正 |
行政确认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 |
18 |
11130133000734485J-FW-006-0000 |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
行政确认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
19 |
11130133000734485J-FW-007-0000 |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
行政确认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
20 |
11130133000734485J-FW-008-0000 |
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
行政确认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
21 |
11130133000734485J-FW-009-0000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
22 |
11130133000734485J-FW-010-0000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
23 |
11130133000734485J-FW-011-0000 |
火灾事故认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
24 |
11130133000734485J-XK-013-0000 |
出生申报 |
行政许可 |
《石家庄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25 |
11130133000734485J-XK-014-0000 |
市内户口移居 |
行政许可 |
《石家庄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26 |
11130133000734485J-XK-015-0000 |
部队转业人员恢复户口 |
行政许可 |
《石家庄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27 |
11130133000734485J-XK-016-0000 |
应届大学毕业生落户 |
行政许可 |
《石家庄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28 |
11130133000734485J-XK-017-0000 |
补办户口本 |
行政许可 |
《石家庄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29 |
11130133000734485J-XK-018-0000 |
社区公共地址办理 |
行政许可 |
《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河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项服务措施》 |
30 |
11130133000734485J-XK-019-0000 |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
行政许可 |
《石家庄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31 |
11130133000734485J-XK-020-0000 |
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
行政许可 |
《石家庄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32 |
11130133000734485J-XK-021-0000 |
死亡注销户口 |
行政许可 |
《石家庄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33 |
11130133000734485J-XK-022-0000 |
入伍注销户口 |
行政许可 |
《石家庄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34 |
11130133000734485J-XK-023-0000 |
出国(境)定居公民户口注销 |
行政许可 |
《石家庄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35 |
11130133000734485J-XK-024-0000 |
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或重新出具 |
行政许可 |
《石家庄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36 |
11130133000734485J-XK-025-0000 |
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
行政许可 |
《石家庄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37 |
11130133000734485J-XK-026-0000 |
《暂住证》办理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
38 |
11130133000734485J-XK-027-0000 |
常住人口信息查询 |
行政许可 |
《石家庄市公安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
39 |
11130133000734485J-XK-028-0000 |
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行政许可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
石家庄市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111301330007344425-QT-001-0000 |
失独家庭每年一次常规项目体检 |
其他类 |
冀财社【2015】75号《河北省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赵办子【2010】62号《中共赵县县委办公室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普惠政策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实施意见》 |
2 |
111301330007344425-QT-002-0000 |
住院护工补贴 |
其他类 |
冀财社【2015】75号《河北省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赵政办函【2015】78号《赵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
3 |
111301330007344425-QT-003-0000 |
急重症120院前急救服务 |
其他类 |
冀财社【2015】75号《河北省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赵政办函【2015】78号《赵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
石家庄市赵县住建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1113013300073491X2-XK-001-0000 |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树木、建筑物及桥梁、其他建(构)筑物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审批 |
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 |
2 |
1113013300073491X2-XK-002-0000 |
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 |
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许可) |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3 |
1113013300073491X2-XK-003-000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许可) |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
4 |
1113013300073491X2-XK-004-0000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许可) |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5 |
1113013300073491X2-XK-005-0000 |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
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许可) |
2001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七条;2001年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 |
6 |
1113013300073491X2-XK-006-0000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
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许可) |
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条 |
7 |
1113013300073491X2-XK-007-0000 |
民用建筑节能审核 |
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许可) |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5条 |
8 |
1113013300073491X2-XK-008-0000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许可) |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2000年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第3、4、5条 |
9 |
1113013300073491X2-XK-009-0000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 |
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许可) |
2003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2]第1号)第十八条; |
10 |
1113013300073491X2-XK-010-0000 |
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许可) |
国务院2001年1月30日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部2001年第90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
11 |
1113013300073491X2-XK-011-000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搜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12 |
1113013300073491X2-XK-012-0000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四级、暂定级) |
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许可)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77号 |
石家庄市赵县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111301330007343899-QT-001-0000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2 |
111301330007343899-XK-001-000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许可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
3 |
111301330007343899-QT-002-0000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其他类 |
1、《土地管理法》; 2、《房地产管理法》;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21号令);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4 |
111301330007343899-QT-003-0000 |
建设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
其他类 |
1、《土地管理法》; 2、《房地产管理法》;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21号令);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5 |
111301330007343899-QT-004-0000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
其他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6 |
111301330007343899-QT-005-0000 |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
其他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划拨用地目录》 |
7 |
111301330007343899-QT-006-0000 |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核 |
其他类 |
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5、《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3]23号; 6、冀土市字[1997]52号《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问题通知》;7、石政发[2010]2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 |
8 |
111301330007343899-QT-007-0000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其他类 |
1、《土地管理法》; 2、《房地产管理法》;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 |
9 |
111301330007343899-QT-008-0000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
10 |
111301330007343899-QT-009-0000 |
不动产更正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
11 |
111301330007343899-QT-010-0000 |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
12 |
111301330007343899-QT-011-0000 |
不动产预告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
13 |
111301330007343899-QT-012-0000 |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单位)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
14 |
111301330007343899-QT-013-000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
15 |
111301330007343899-QT-014-0000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的有关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16 |
111301330007343899-QT-015-0000 |
不动产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
17 |
111301330007343899-QT-016-0000 |
不动产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
18 |
111301330007343899-QT-017-0000 |
不动产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
19 |
111301330007343899-QT-018-000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
20 |
111301330007343899-QT-019-0000 |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
其他类 |
1、《河北省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版); 2、河北省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权的通知》(冀地信[2013年]44号) |
21 |
111301330007343899-QT-020-0000 |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 |
其他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69号令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3、《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 国测办字【2003】17号文件印发); 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5、《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6号发布)第四章; 6、《石家庄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2014年2月21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
22 |
111301330007343899-QT-021-0000 |
土地评估报告备案 |
其他类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国土资发[2001]44号)附件二 |
23 |
111301330007343899-QT-022-0000 |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此项业务暂未开展)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
24 |
111301330007343899-QT-023-0000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此项业务暂未开展)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
25 |
111301330007343899-QT-024-0000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此项业务暂未开展)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
26 |
111301330007343899-QT-025-0000 |
不动产地役权登记(此项业务暂未开展)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
27 |
111301330007343899-QT-026-0000 |
不动产查封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
28 |
111301330007343899-QT-027-0000 |
不动产异议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
29 |
111301330007343899-QT-028-0000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
30 |
111301330007343899-QT-029-0000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31 |
111301330007343899-QT-030-0000 |
土地出让金 |
行政征收 |
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
32 |
111301330007343899-QT-031-0000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33 |
111301330007343899-QT-032-0000 |
收回土地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赵县土地储备中心的意见》 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4、《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
34 |
111301330007343899-QT-033-0000 |
收购土地 |
行政征收 |
1、《土地管理法》; 2、《房地产管理法》;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5、《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赵县土地储备中心的意见》 6、《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
35 |
111301330007343899-QT-034-0000 |
储备土地出让 |
行政给予 |
1、《土地管理法》; 2、《房地产管理法》;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21号令); 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8、《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赵县土地储备中心的意见》 9、《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
36 |
111301330007343899-QT-035-0000 |
储备土地划拨 |
行政给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划拨用地目录》 5、《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赵县土地储备中心的意见》 6、《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
石家庄市赵县地税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19130133000735111C-QT-001-0000 |
企业所得税征收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2 |
19130133000735111C-QT-002-0000 |
个人所得税征收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11年6月30日公布) |
3 |
19130133000735111C-QT-003-0000 |
房产税征收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 |
4 |
19130133000735111C-QT-004-0000 |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5 |
19130133000735111C-QT-005-0000 |
耕地占用税征收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
6 |
19130133000735111C-QT-006-0000 |
土地增值税征收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
7 |
19130133000735111C-QT-007-0000 |
契税征收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第十二条;《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十号)第四条 |
8 |
19130133000735111C-QT-008-0000 |
对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
|
其他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
9 |
19130133000735111C-QT-009-0000 |
印花税征收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
10 |
19130133000735111C-QT-010-0000 |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五条 |
11 |
19130133000735111C-QT-011-0000 |
车船税征收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
12 |
19130133000735111C-QT-012-0000 |
资源税征收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河北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
13 |
19130133000735111C-QT-013-0000 |
房产税困难减免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
14 |
19130133000735111C-QT-014-0000 |
教育费附加 |
其他 |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第二条、第五条 |
15 |
19130133000735111C-QT-015-0000 |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
其他 |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 (2003年 省政府令第8号) |
16 |
19130133000735111C-QT-016-0000 |
养老保险费征收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北省社会保险征缴暂行办法》 |
17 |
19130133000735111C-QT-017-0000 |
失业保险费征收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北省社会保险征缴暂行办法》 |
18 |
19130133000735111C-QT-018-0000 |
残保金征收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19 |
19130133000735111C-QT-019-0000 |
工会经费代征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
20 |
19130133000735111C-QT-020-0000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其他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国税[2008]829号 |
21 |
19130133000735111C-QT-021-0000 |
税收完税证明 |
其他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三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附件210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附件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全文 |
22 |
19130133000735111C-QT-022-0000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 |
23 |
19130133000735111C-QT-023-0000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24 |
19130133000735111C-QT-024-0000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
25 |
19130133000735111C-QT-025-0000 |
核准类减免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全文 |
26 |
19130133000735111C-QT-026-0000 |
备案类减免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61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1 |
27 |
19130133000735111C-QT-027-0000 |
注销税务登记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 |
28 |
19130133000735111C-QT-028-0000 |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29 |
19130133000735111C-QT-029-0000 |
非正常户解除 |
其他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非正常状态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冀地税发〔2010〕54号 |
30 |
19130133000735111C-QT-030-0000 |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第17号)第七条 |
石家庄市赵县人社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1 |
1113013300073432X1-QT-001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
其他 |
人社部发【2014】90号;人社厅发【2016】75号; 人发【1996】118号 ;石人社字【2015】18号 |
2 |
1113013300073432X1-QT-002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
其他 |
人社部发【2014】90号;人社厅发【2016】75号; 人发【1996】118号 ;石人社字【2015】18号 |
3 |
1113013300073432X1-QR-003
|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
行政确认 |
人社部发【2014】90号;人社厅发【2016】75号; 人发【1996】118号 ;石人社字【2015】18号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