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事项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行政主体 |
市科学技术局 |
实施依据 |
1.部委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 2.《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
责任事项 |
1.认定登记机构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登记材料。 2.认定登记机构审查责任:审查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进行审核,登录河北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打印系统,打印登记证明并盖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相关负责人。 3.认定登记机构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面告知申请人。 4.认定登记机构送达责任:通过审核的,当场为企业出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企业留存申请人留存部分,技术合同登记站留存部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认定登记机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事后监管责任在省科技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