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类、B类) |
行政主体 |
市科学技术局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9年4月23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3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4.《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443项。 6.《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3.送达责任:制发许可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未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发放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3.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擅自收费的; 4.外国人来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审批后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由其他类调整为行政许可类。此事项包括预审、受理、审查、决定四个环节。市科技局负责预审、受理、决定环节并制证;省科技厅负责审查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