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71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事项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审核
行政主体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实施依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07]92号)“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出生年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者。 (二)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市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附件1)。并根据市区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新待遇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从公布次月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当月10日前,由村(居)委会指定专人持下列材料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一)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7)。 (二)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没有身份证的提供户口薄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五十三条 经办机构负责对市内五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和养老金领取手续的审核、办理,养老金的支付;定期向保险对象公布养老金的支付情况;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结算工作;按时编制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及保险对象的咨询等业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核下列材料(1)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2)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手册。(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没有身份证的提供户口薄复印件。(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遗属或代理人申办时提供的本人签名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