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6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行政主体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执行责任:(一)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二)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制作现场笔录;(七)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八)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事后管理责任:(一)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依法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立即退还财物。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