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69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事项
企业养老保险离退人员待遇给付
行政主体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四、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1)申办人身份识别人证合一; (2)业务单上单位名称与单位签章; (3)通过系统查验拟办理退休、提前退休核准人员本地是否属于待遇领取地,在省级统筹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最后保留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通过系统查验拟办理退休、提前退休核准人员是否存在重复领取定期待遇情形和死亡、服刑以及其他经查验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情形; (5)通过系统查验拟办理退休、提前退休核准人员主要信息,与信息系统记载信息是否一致; (6)核查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核准前,是否存在欠费、重复缴费以及多缴情形,如果存在需进行补缴或清退; (7)参保人员拟申领退休待遇,填报《退休人员基础信息表》时,需填报包括退休后居住地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重要信息,并在《退休人员基础信息表》上书面确认领取资格认证事项。参保单位将《退休人员基础信息表》(电子数据)传至社保机构社会化管理部门或业务审核部门。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限时5日内办结,三级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退休人员基础信息表》、《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核准表(特殊工种)》、《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因病(非因工伤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