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1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事项 |
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 |
行政主体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实施依据 |
1.《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全文适用; 2.《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字〔2014〕29号)(此件已于2020年3月18日废止,现行文件为《关于做好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字〔2020〕10号)全文适用; 3.《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第四条、第五条(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确定的人选名单报国务院审批)。 |
责任事项 |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人员向省推荐,省人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公示。 3.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未认真查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违法使用或骗取奖金的,对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