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1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事项 |
事业单位奖励批准备案 |
行政主体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实施依据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全文。 3.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377号)。 |
责任事项 |
1.审核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2.审核备案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同意备案。 3.同意表彰责任:印制奖励证书,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