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73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事项
创业服务(主项)--创业补贴申领(子项)
行政主体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实施依据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石财规[2018]3号)第十二条:“毕业学年级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不含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除外),政策运营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要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3.决定责任:审和完成后,要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相关资金。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