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78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事项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行政主体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一条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核下列材料(1)申办人身份识别人证合一;(2)业务单上单位名称与单位签章;(3)重点审核字段:参保缴费信息、是否失业状态、停保原因、缴费月数、待遇发放月数。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限1日内办结,三级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遗属或代理人申办时提供的本人签名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