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72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行政主体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实施依据
1.《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石劳社〔2008〕358 号):第五条、(一)在职工作人员及自谋职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二)聘用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 第六条、基本养老金主动性标准(一)在职人员及自谋职业人员计发标准;(二)聘用人员计发标准。 2.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 号): 第八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审批当月内,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人社行政部门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后,到社保机构办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待遇申领业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办理退休人员的缴费月数、出生年月,参工时间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并出具相关审核确认表和其他办理事宜。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和需补充完善的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留存办理退休人员的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规定批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经办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办理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