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74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事项
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领
行政主体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实施依据
《石家庄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石财规[20183号])第十四条:“对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房租补贴标准为:每2平米每天2元(不足2元的据实补贴),根据入驻项目带动就业情况每户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水电费补贴标准:每个项目每年200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孵化基地根据创业实体入驻情况,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房租、水电费补贴。 2.审查责任: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市人社部门复核 3.决定责任:公示无异议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