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75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事项
岗位补贴
行政主体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实施依据
《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石财规〔2018〕3号)第八条:“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一)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标准:参照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益性岗位安置、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向公益岗位开发地人社部门、招用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 2.审查责任: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3.决定责任: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