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1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事项 |
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 |
行政主体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实施依据 |
1.《关于印发8项重点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才办字〔2011〕1号)附件5《“技能大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全文适用。 2.《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3〕54号)第四条 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工作在省政府和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实施。 |
责任事项 |
1.组织推荐责任: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成立市级评选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初评,按照分配名额拟定候选人选。 2.审核公示责任:对候选人选基本情况公示7个工作日后,经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评选过程中,对违规违纪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文件规定办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