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县(市、区)住建部门加强对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房屋交易经营行为的日常检查、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房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中介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涉及价格问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明码标价、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3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站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