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管理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推广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负责建立健全市租赁平台,为当事人发布信息提供服务;负责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依法实施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对未提交开业报告、未备案、逃避资金监管,以及采取高风险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经营人的监管;对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应责令整改,对逾期未改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住房租赁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责任,确保资金监管到位。
2 市公安局 负责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合同诈骗、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资金、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负责贯彻落实《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建立租赁房屋治安信息登记制度;负责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做好租赁住房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3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对住房租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发布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经营异常情形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住房租赁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登记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按权限进行处置。
5 市行政审批局 负责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向有关部门推送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负责依托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住房租赁市场领域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监管信息,并通过“信用石家庄”网站依法向社会公示,为实施联合惩戒提供数据和平台保障。
6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负责根据住建等部门提供的认定意见,依法依规依责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的属地网络平台采取处置措施。
7 市委金融办 负责指导地方金融组织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的管理。

相关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 、银保监会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
3.《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冀建房市〔2021〕8号)
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函〔2020〕68号)
5.《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石住建办〔202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