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事项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主体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实施依据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2.《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标准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审查征收对象应征金额是否符合标准。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城镇污水处理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测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对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等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征收款物的; 6、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