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批准后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实施依据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已经获批的卫生设施拆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除采取行政处罚等其他管理措施外,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检查发现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