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事项 |
对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滞纳金 |
行政主体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实施依据 |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按日收取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逾期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受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