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事项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组织代为治理 |
行政主体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当事人,拒不改正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受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对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实施污水、污泥等治理而未组织治理的; 5、将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