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事项 |
对逾期不改正房屋用途的组织查封扣押 |
行政主体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实施依据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采取查封现场、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措施决定。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对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查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