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组织强制拆除
行政主体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责任事项
1.公告责任: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催告责任:经公告仍不限期拆除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受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决定书。
4.执行责任:经催告、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
5.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拆除措施落实情况。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