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核准后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实施依据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已核准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除采取行政处罚等其他管理措施外,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检查发现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