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对逾期不改正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外观、形式、色彩、材质的组织查封扣押
行政主体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依据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外观、形式、色彩、材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产权人或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采取查封现场、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外观、形式、色彩、材质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措施决定。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对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查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