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事项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行政主体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实施依据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2、《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准的有关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收费标准、征收范围、方式。 2、审查责任:对征收金额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开具收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 所征收的资金一律进入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费用,未受理、未征收的; 2.没有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组织征收的; 3.不征或者少征,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4.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