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事项 |
对未按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组织强制拆除 |
行政主体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实施依据 |
1、《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的,查封施工现场、扣押财物;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责任事项 |
1.公告责任: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当事人予以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催告责任:经公告仍不限期拆除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受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执行责任:经催告、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政府部门组织拆除。 5.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拆除执行落实情况。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