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对污泥处置不符规定的组织代为治理
行政主体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受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对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实施污水、污泥等治理而未组织治理的;
5、将治理恢复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单位承担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