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主体
市统计局
实施依据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
5.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