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涉外机构遵守涉外调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其它情况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统计局 |
实施依据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 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2.检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处理责任:处理调查报告,对调查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强化统计工作秩序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情况的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告知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2.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3.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