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行政主体 |
市交通运输局 |
实施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通过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移交等渠道发现的涉嫌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被处罚人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行政执法机关未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而作出决定的; 14、执法承办机构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