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事项 |
移交政府安置的因战、因公评为1-4级残疾的和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士官)护理费的审批管理 |
行政主体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依据 |
1、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政联字第9号)规定:因战因公伤残和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以及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的通知》(冀民〔2012〕33号)第一条审批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第二条 审批条件:军休干部具有《军人残疾登记评定标准》四级以上残情或年龄在70岁以上离休干部。 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3〕104号)……从2013年10月1日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材料不再上报省厅,由各设区市……自行审批。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调查核实、组织体检与鉴定。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符合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服务管理机构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填写《石家庄市军队退休干部(士官)护理费审批表》,签署明确意见,并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休干(士官)由所在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身体恢复情况对不再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休干(士官)提出意见,市局根据服务管理机构意见上门核实后做出停止享受护理费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因战、因公评为1-4级残疾的和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士官)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享受护理费的,超越审定职权作出准予享受护理费的; 3、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享受护理费的;超出审定权限作出准予享受护理费决定的; 4、不依规履行监督职责,造成骗取护理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