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权力事项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权
行政主体
市审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
2.处置和移送责任: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核查中发现的构成违法犯罪的问题,未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