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事项 |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监督 |
行政主体 |
市审计局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
责任事项 |
1.督促整改责任: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确定的审计整改期限届满后及时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2.核查责任: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实地检查或者了解、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等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3.整改结果处理责任: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完成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并对审计结论中的重要错误事项进行纠正,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