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
行政主体
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20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案件线索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移送责任:协议处理意见按流程转相关科室进行协议处理。涉案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按流程报上级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案件核查相关资料违规违约机构或个人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