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事项 |
对举报人举报欺诈骗保医保基金行为进行奖励 |
行政主体 |
市医疗保障局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医保局、财政厅《河北省关于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发现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
责任事项 |
1、确定符合条件责任:举报人实名举报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经查举报属实,已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应进行奖励。 2、通知举报人责任:按照举报属实部分,核对奖励金额,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 3、审核责任:收到举报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核对。 4、审批责任: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要求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5、拨付责任:将奖励资金按照足额打入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6、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核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 2、未及时通知举报人; 3、未严格审核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的; 4、未及时完成审批工作的; 5、未及时将奖励资金打入举报人账户的; 6、其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