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事项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行政主体 |
市医疗保障局 |
实施依据 |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全文。 2.《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全文。 4、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第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转院人员;第八条: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网站、手机等多种形式办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单位按照《石家庄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要求,提供受理材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异地就医备案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办理的;不符合备案条件办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义务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