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医疗保障局 |
实施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施行,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