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医保定点 |
行政主体 |
市医疗保障局 |
实施依据 |
1、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医保规〔2019〕1号) 第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2、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医保规〔2019〕2号) 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3、《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各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责任事项 |
1、指导监管责任:对经办机构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对经办机构协议管理情况进行指导。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监督过程发现的经办机构不符合法定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不予以纠正的; 2、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经办机构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不予制止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