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主体 |
市医疗保障局 |
实施依据 |
1、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7号)。其中《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政策,并对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签订、协议履行等环节进行监督。 2、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8号)第三条 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纳入管理相关政策,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并在定点申请、现场考察、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
责任事项 |
1、指导监督责任:对本辖区内经办机构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对经办机构协议管理情况进行指导。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监督过程发现的经办机构不符合法定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不予以纠正的; 2、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经办机构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不予制止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